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滨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和类别是公益二类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123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维持原有经费渠道和保障政策。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88.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滨州市滨城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学校坚持以满足学生终生教育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致力于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为促进就业、 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培养中级技术工人,提高社会职业素质;技术工人培训,相关职能培训及鉴定。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对“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职责。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组织人事科。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上级党组织从上交
党费中拨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三)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本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四)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党委任免;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并实施奖惩,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履行以下义务: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一般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学校建立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全面协调,民主治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班子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学校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学校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确认;学校班子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学校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科室负责人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科室负责人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学校班子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行政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校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置18个内设机构,具体如下:
一、党政管理机构7个,机构名称及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的执行及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学校宣传、评估、接待方面的工作;处理党政日常事务。
(二)组织人事科。主要职责:负责学校人事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办理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以及教职工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主要职责:负责收费管理及其他收入管理,资金筹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开支工作,水电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的代扣工作,学生资助工作。
(四)总务科。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后勤、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学校基建、校园绿化美化工作,为师生服务。
(五)招生就业科。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和学生的推荐就业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负责校企联合办学、校校联合办学工作,负责组织大型的就业指导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六)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七)培训基地。主要职责:负责各种培训的组织管理与教学工作,负责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教辅机构3个,机构名称及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教务科。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各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会和学校行政会关于教学工作方面的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负责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
(二)学生工作科。主要职责: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执行校务会和学校行政会议关于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负责学校安全、保卫、消防、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实习训练中心。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实习教学任务,负责全校学生技能鉴定和为社会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工作。
三、教学机构8个,分别为:智能制造教学中心;信息工程教学中心;电气工程教学中心;汽车工程教学中心;经贸管理教学中心学;前教育教学中心;升学部;红色思政教学中心。各教学中心主要职责:本教学中心教学计划的编制及教学安排;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管理;本教学中心学生管理;本教学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 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和绩效工资等。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5月25日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