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滨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教学中心部:
经研究,《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滨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滨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滨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1233号。学校为滨城区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工作全局,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办学宗旨及教育目标
学校始终坚持“建设一所新学校,打造一支好队伍,培养一批好学生,追求一个高目标”的“四个一”办学目标和“对同事如兄弟姐妹,视学生为亲戚朋友”的人性化育人理念,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学校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牢固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为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发展区内外交流、合作办学,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党委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并不干预校长的具体事务,只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的发展规划等方向性问题进行评议审定,只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教务科、学生工作科、招生就业科、总务科、培训基地、实习训练中心、考核督查科、工会、团委、系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以及学校党政会议的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起草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要点、总结、报告和其它相关重要文稿,记载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活动。
3.负责文秘工作。保管印章、文件,草拟、审核学校全面性的文件,努力搞好学校各类文件的收发、摧办、归档等工作,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上级部门各类文件、信函的签收、登记、送批、传阅、承办和催办。
5.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综合性工作或由几个部门联合组织的重要活动。
6.负责学校信息宣传工作。办好网站、校报、校刊出版分发工作;承担上下级和学校各部门的信息联络和统计工作。
7.负责了解教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调节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具体矛盾,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向校长反馈信息。
8.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教师的业务进修,掌握有关教职工的各种数据,准确地、及时地向上级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数据报表。
9.接待正理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发函处理,开介绍信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和行政及有关总结汇报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10.负责办理日常党政工作和学校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资料准备工作,编写周工作安排。
11.代表学校接受各地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负责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是学校人事组织办事机构。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组织人事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
2.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和教育工作;
3.协助上级组织部门做好学校中层和后备干部的考察、选拔、培训、考核工作,办理干部任免、调职手续;
4.做好学校教职工的聘用、人事调配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学校专业技术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职务评聘工作;
6.做好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7.办理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审批;
8.搞好学校老干部工作;
9.做好党员、人事、人才统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是学校计划财务办事机构。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计划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遵守国家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合理的开支。
2.依据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制度、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并负责贯彻实施。
3.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往来工作。
4.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向学校提出调整预算意见。
5.掌握各科室、部门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财务运行状况,负责各项经费的日常划拨和使用监督。
6.负责财务报表的审核及分析,根据资金周转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7.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8.负责计划财务科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年度工作的总结。
9.负责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学校出租沿街房的管理工作。
11.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12.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教务科:是学校教学教研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其主要职责是:
1.树立整体教学观念,用现代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指导整个教学工作,把握各教学环节,落实检查措施,起到适时指导适时监督的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
2. 按照学校工作计划,指导系部编排课程表,安排好新生编班、入学,组织好期中、期末和毕业班的复习考试工作和会考工作。
3.拟定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计划,依据教学大纲组织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表、总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
4.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和科内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审批教师学期授课计划。
5.组织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深入教学第一线,推门听课,组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监控教学质量。
6.负责安排和核定教师任课课程和工作量。对教师进行量化考核,推荐并审核学校优秀教师人选。
7.负责组织各班考试、考查、补考工作计划和实施工作。
8.审查教务科人员及教师出勤情况,审批教师调课、代课。
9.领导教研组的工作,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会议,组织学习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审批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根据学校教学的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研,开展现代技术教学,提高教学效益。总结和推广本校或外校的先进教学方法,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10.指导、组织本校学科教研性活动,检查教师的教研情况,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提出教改课题,推动教学改革。
11.做好优秀论文、教案课件等的评选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论文,组织教师进行论文交流,组织好校内外各类教学比武和技能大赛活动。
12.按学校要求审查教师报刊征订。
1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学生工作科:是学校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在校长和主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
2.协助系部选配好班主任,并负责进行考核。审批班主任工作计划,召开班主任会议,作好记录,并经常监督检查帮助班主任改进工作,建立班集体,搞好班风,做好班主任津贴评定工作。
3.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紧密依靠班主任和政治老师抓好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理想教育。深入教学生活,分析了解学生的情况,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常规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4.协助学校抓好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好团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调动他们自己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协助校长和班主任召开学生家长会议,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5.组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雷锋积极分子等的评选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比竞赛活动。
6.组织升旗仪式及全校性集合。
7.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节、假日值班,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
8.抓好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采取措施保护学生视力,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流行。
9.做好寄宿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常规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档案。
10.负责考核班主任和本科所属人员。
(六)招生就业科:招生就业科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主持招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1.负责招生就业全面工作,制定招生就业工作计划,规划招生就业方案。
2.协调招生环境,制定招生政策,抓好招生落实。负责招生渠道的拓展、招生生源分析、专业设置调研等工作,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校区专业布局等,并及时做好专业申报工作。
3.充分研究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时做好政策招生,对专业建设提出建议。
4、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教务科提出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
5.负责校企联合办学、负责联系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6.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较为稳定的就业基地。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负责组织考试、面试工作,并负责把学生安全送达用人单位;
7.负责向社会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组织各种类型的招聘会活动;
8.负责组织大型的就业指导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9.负责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信息反馈及校友联络、联谊工作;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社会对我校专业设置、教学 内容、人才培养规格、素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0.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指导、服务、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七)总务科: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的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的生活服务,领导和组织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1.维护维修学校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2.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搞好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供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和档案,建立校舍的管理档案。
3.抓好学校的安全工作。侧重负责学校传染病、饮食卫生、饮用水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预案及制度,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抓好餐厅工作,保障师生的生活。制定标准和管理制度,对餐厅各项工作检查监督,及时处理和改进餐厅出现的问题。
5.做好学校的校产责任制工作。签订有关使用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出现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
6.做好集体采购工作,价格公平,质量有保证。
7.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物业工作,改进出现的问题。
8.做好医务室的管理工作,签定安全责任状,搞好学生常见病的医疗,建立健康档案。
9.规划、实施管理学校的绿化、清洁卫生工作,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密切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处理好有关事宜,并对广大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实行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八)培训基地: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社会职业鉴定,其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就业工作。
2.负责全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社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退伍军人、残疾人、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就业工作。
(九)实习训练中心: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的设备管理,为教学服务,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实训中心的教学、科研、生产及日常事务负全面责任。
2.统筹安排中心的各项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抓好中心的各项安全工作。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控制关键要害部位,及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根据实训中心承担的实训任务、科研任务,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审核各专业班级的教学实验、实训授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4.根据教学大纲安排,做好每学期的实训、科研、生产工作计划的审核,负责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的分配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6.根据实训的具体情况,做好材料及消耗品的购置计划的申报。组织核定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对实训中心的物品进行清点,对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监察。
7.负责实训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认真抓好实训中心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实训中心人员的培养规划,组织安排指导教师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考核工作。
9.负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好生产实训教学和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10.负责对外关系,扩大经营组织,负责工艺性外委协作、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承接外来加工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的核查或审批。
11.负责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和毕业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级别晋升工作。
12.负责“金蓝领”培训工作,以及合作企业在职职工技能鉴定工作。
13.负责上级部门和本校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工作。
1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考核督查科: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我校考核督查工作,具体职责:
l.督查督办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精神、规章制度及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督查督办检查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督查督办学校办公会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4.督查督办日常办公、教育教学及行政值班,通过督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情况;
5.督查督办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十一)工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工会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及工会委员的决议,草拟并认真实施工会委员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会活动,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在党支书领导下,配合学校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协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有效地组织生动、丰富、有意义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心。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
4.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负责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努力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搞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协助做好离退休教师和职工的工作。
5.维护女教师的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
6.管理用好工会经费,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开源节流,为解决教职工后顾之忧多办实事。
7.抓好工会自身建设,指导工会小组的工作。
(十二)团委:在党总支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对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设书记一名。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工作实行校、班级两级管理制度。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协调其他教育教学事务。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研组两级负责制度。各教研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学为主体,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十七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二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学生集体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外出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计八章六十条,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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