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携带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限不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逐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方可取得学籍。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通过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学校教务处开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体检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验复诊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开除学籍或停学者,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 各班级必须于新学期报到次日上午向教务科、学生科、资助中心报告学生到校情况。
第六条 新生注册复查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对已注册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生学籍文书档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条 学生档案健全,设立专柜,统一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一月内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统一管理。资助中心保存学生档案,及时将学生各种信息输入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随时掌握学校总人数和当月学生的变动情况,并及时与班主任沟通,掌握流失和可能流失学生的情况,做好动员返校和防辍工作。
电子学籍做到专机专用,查找学生信息准确、快捷。建立纸制新生花名册和毕业生花名册;做好学生变动情况统计,整理转学、休学、退学学生手续;分学年、分年级统计学生成绩并打印成册,设立专柜,分类归档。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九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条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学分制管理规定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所学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并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考核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每学期(年)结束后,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发展三个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最后一学年根据学生全部学习过程的综合考评情况,做出毕业鉴定。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无后继班级。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与监护人向学校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生科同意,分管校长签字后,报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原学校保留学籍,教务科编班。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学习3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班主任老师签字,并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核实批准,开具《休、复学申请表》,后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到上级教育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取得新学籍号,随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学生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三门或若干学期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含缺考者)。(因请假而缺考者或课程确因特殊原因导致该门课程全省学生同次考试不及格率达50%以上除外)。最后一学期的期末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再作为退学处理的累计课程计算。跨学期的课程,有任何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完整学分,均记为该门课程不及格,与其它不及格课程门数参加累计。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相关证明、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教务科审核同意并由分管校长审签后方可予以退学,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所属班级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中职学生毕业、结业证书由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所属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验印。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提高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系统软件的操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于新生入学后向系统中录入学生学籍信息,按规定时间提交。在各类信息填报过程中,要确保所填报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学籍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中的账户采用实名制登记备案且均须设置密码,学校专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信息系统中各类信息和处理结果向无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进行非法和不正当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 2月19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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